"验收证"不是免死金牌 逾期开发商得交违约金

2010-05-19 04:5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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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的精装修商品房,由于出现质量问题迟迟不能完工,超了约定交房期90多天购房者才拿到钥匙,而当购房者拿着合同向开发商追讨违约金时,开发商却亮出了《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还特别圈出了颁证日期,称在约定交房期限前拿了“证”就不能算延期违约。一张证就能免了延期的违约责任吗?记者就此向有关维权部门进行了求证。

  ■购房者 到了交房期房子没完工

  2008年3月,市民吕先生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该房地产公司在崂山区开发的一处精装修商品房,根据合同约定,2008年6月30日之前吕先生就可从房产商手里拿到新房钥匙。

  2008年6月,吕先生按约定来到该公司办理收房等相关手续,却发现自己购买的新房还没完工。“交房期都到了,房子还没盖好,这怎么入住啊?”吕先生当即找开发商质问,对方解释称,由于楼上地暖漏水,吕先生所购买的房屋多处被淹,开发商正在加紧抢修。

  但吕先生仔细观察后发现,事实远不像开发商说得那么简单,“不单单是水淹的问题,整个房屋的工程根本达不到入住条件,明显就是没完工。”吕先生要求开发商给出一个明确的交房期限,开发商并没有正面回答,只是告知其“等待通知”。

  ■开发商 我们有“证”不算逾期

  直到2008年10月份,吕先生才终于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拿到了新房的钥匙,但已经超过交房期达90多天 。“延期交房是需要交付违约金的,这在合同上白纸黑字都写得很明白。”入住后,吕先生多次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开发商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

  今年5月16日,吕先生持购房合同、房屋手续等各项证明找到记者求助,随后,记者带吕先生找到了崂山消保委。消保委初步判断称,房产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近百天的违约赔偿。

  17日,崂山消保委找到开发商了解原因,开发商称,楼盘在2008年6月30日前就已经取得了《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符合交付条件,也就是说工程在2008年6月30日前已经完工。

  “我们还在约定日期前就已经向吕先生发出了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并没有超过约定的交房期限,只是他自己延迟办理收房手续,这属于个人原因。”开发商还称,精装修房屋在验房时出现局部少量的修缮问题是正常的,“地暖漏水”问题并不影响整个房屋的使用,所以不同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消保委 有“证”照样算违约

  经核实,开发商确实在约定日期前取得了《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并通知吕先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有验收证照样算逾期。”消保委称,开发商出售的房屋为精装修房,房屋交付同时吕先生即可实际使用,而吕先生在验收房屋时,房屋并不具备交付条件。根据《合同法》规定,吕先生要求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此期间的逾期入住违约金,理由正当。

  18日,消保委正式通知开发商应当给予吕先生违约金。吕先生表示,如调解不成,不排除采取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 王媛 本报通讯员 刘克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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