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已形成草案初稿 危旧房改造须9成业主同意

2010-09-19 07:0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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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搁置了大半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有了新进展。9月18日上午,记者从参与起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专家处获悉,新拆迁条例已形成草案初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者沈岿向记者表示,《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如果颁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肯定将废除。

    新草案不能被地方利益绑架

    18日上午 ,参与起草新拆迁条例的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告诉记者,目前,草案(新拆迁条例)的修改方案已有了初步的思路,草案中的“被拆迁人”将用“被征收人”代替。

    “目前重要的是搞清楚哪些利益双方在影响拆迁条例的进程,重大制度的变革总不能因为一些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而受到影响 ,不能受到地方利益的绑架。”他说。

    当事人认可补偿条件才能进行拆迁

    公民土地发生“被征收”时,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以“被征收人”所在地的房屋市场价为准,政府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被征收人同意并补偿合理的基础上,再进行拆迁,不得强拆。

    商业性开发,开发商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对补偿条件认可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开发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强拆。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将公共利益与绝对商业利益彻底分开,政府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国防、交通、公立医院 、学校等事业)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新条例明确政府征收程序。地块是否要征收,政府必须进行两次公告 ;房屋征收前应组织部门认证;危旧房改造必须达到90% 以上同意,征求意见稿对“90%”的规定是以前没有的。

    以前征地只要有20% ~30%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强迁,新条例规定则不可以;操作方面公开透明,有法可依;对各方的意见是否采纳全部要公布。

    拆迁补偿标准按“市场价”确定

    细化“市场评估”、“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可以包括对于地段、周边配套成熟度等方面进行补偿。

    新条例明确提出,野蛮强迁要被追究责任。存在争议的,被征收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法制晚报》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修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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