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早上,市民康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反映,“我以前在丰硕堂大药房一家分店做收银员,一个月前店里被盗,丢了差不多800元钱。12月27日发工资的时候,药房却把这笔损失算到我头上,直接从我工资里扣除了,一个月到手的工资只有100元。”在争取不到合法利益之后,康女士辞职了。“店里的损失为什么让你赔偿?”“我是店里的收银员,店里被盗的当天下午是我值班,而且第二天早上也应该是我值班,药房就说在我值班时丢的东西由我负责。他们还告诉我,下班之前我应该把钱自己收起来,不应该放在收银台里,所以我违反了店里规定我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规定,而且我在药店工作的五个月一直就把钱放在收银台里,没人来检查或提醒我。”
29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丰硕堂大药房总店的一位姓陈的负责人,他告诉记者,“我们店里有明确的规定,收银员在下班之后,必须把当天的收入拿走,不能放在收银台里面,如果发生意外就要承担责任。
29日下午,记者咨询了北京浩东(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张薇薇律师,她表示,药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即使员工因为个人过失,造成了公司的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她来赔偿,但不应该从工资里扣除。再一点,店里被盗,小偷才是主要的责任方,员工只是过失责任,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所以,药房从员工里面直接扣除工资来补偿店里的全部损失,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记者 王守华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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