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女士1999年在某银行崂山支行麦岛分理处存了23万元,存期为3个月。但是直到2010年柳女士才到银行去取钱,而此时钱却取不出来了。记者采访了解到,柳女士为了帮外甥女完成揽储任务,由外甥女临时编造了两个假名开户,之后分别存进了两笔钱,而取钱时她却忘了密码。近日,崂山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银行支付柳女士23万元存款及利息。
假名存款取钱忘密码
1999年,柳女士的外甥女在某银行崂山支行麦岛分理处的前身单位工作,当时有揽储任务。1999年7月26日,柳女士为了帮外甥女完成揽储任务 ,就将23万元委托外甥女存入银行,存期至1999年10月26日 。当时,外甥女帮柳女士编造了两个假名字刘平和刘度,之后在两个假名账户下分别存入13万元和10万元,并以两张整存整取存单作为提款凭证。
11年过去了 ,柳女士直到2010年才去银行取钱。“去年9月,我拿着存单到银行去取钱,但是我却忘记了密码,银行始终不让我取钱。”柳女士说,无奈之下,她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存单上的23万元本金和利息。
无法证明银行拒取款
而被告银行方面却认为,柳女士无法证明自己是存单的合法持有人,因为她不能提供正确的密码,也不能提供与存单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银行不能向柳女士支取存单记载的存款无任何过错,也无法对此提供补救措施。
法院审理查明,两张存单的存入日和起息日均为1999年7月26日,存期均为3个月,利率均按月息1.65‰计算,到期日为同年10月26日 。柳女士出具的两张存单记载情况与银行账簿中的存款凭条记载情况一致。柳女士的外甥女也出庭作证,说她任职时为姨妈存入23万元。
一审判银行支付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因银行组织名称发生变更,存单确定的权利义务应由更名后的被告承继。根据柳女士持有的两张存单,可以确定银行与存单上记载的“刘平”“刘度”建立了存款合同法律关系。鉴于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范性文件并未强制实行存款实名制,柳女士的外甥女主张她临时编造了两个名字为账户名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柳女士的外甥女于存单出具当日确实是银行的柜员,她证明了存入23万元的事实,对此银行没有异议。而两张存单又与被告的记账凭证相吻合,因此能够断定该存单户名虽为刘平、刘度,但上面所记载的真正权利人应为柳女士,柳女士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存款合同法律关系。银行应当按照存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向柳女士支付23万元存款,并支付利息,该利息至1999年10月26日止为1138.5元,自1999年10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办理银行业务需实名
由于各项证据的支持,柳女士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然而,难免还有人疑惑:“我如果捡到张存单,也可以到银行去提款吗?”
2月21日,记者从多家银行了解到,现在办理银行业务必须实名,需要持本人的身份证去办理。如果确实需要以他人的名字办理业务的,需持本人和他人的身份证件办理。而取款时,银行要求除了密码外,还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
记者 高丽 本报通讯员 叶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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