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窃电行为将挨罚 毁损改装电表可罚一万元

2011-02-28 03:2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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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于2010年11月25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按程序进行警告制止,并最终采取中止供电措施:1、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2、窃电行为严重,擅自向外转供电;3、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违法作业;4、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止供电的。

    条例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和个人有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等8种窃电行为,将被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毁损、改装用电计量装置的,可能会被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利用杆塔 、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 ,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

    琴岛律师事务所的王恩民律师介绍说,“条例的内容,大多与市民生活有关,希望市民多多注意。而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保护电力设施,是一种进步。”记者 高丽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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