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累计登记出租房屋20余万户。为了确保出租房屋和出租行为的安全,公安部门自3月15日至4月15日,将在全市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根据规定,房屋出租后,房屋出租人要携带房屋所有权相关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合法身份证明,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免费办理登记。
据了解,从3月15日至4月15日,公安部门在全市开展以“房屋出租人主动登记承租人信息”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在此期间,市民在办理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信息登记时,警方在登记承租人信息时将核实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并对出租房屋进行不定期检查。如果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免费办理暂住证。市内四区出租房主将房屋出租后,可登录青岛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大厅点击业务申办登记。
超过4月15日未按时办理的,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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