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政管理处调研员孙德海做客青岛政务网"网络问政"栏目时指出,根据我市相关规定,
公有住房不能随意买卖。有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只能售给已建立租赁关系的
承租人或与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同住人。
公房公修 私房私修 目前我市的
直管公房自1995年房改以来大部分已通过房改售房程序卖给了承租住户,目前各区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已经不多。房屋维修实行产权人负责制,按照"公房公修,私房私修"的原则由产权人或产权单位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即"直管公房"由各区
房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维修;单位自管房屋,由产权单位组织维修;个人的房屋,由产权人自行维修。如涉及未出售直管公房的维修问题,按照工作职责,可与各区房管部门联系办理。市南区房产管理处电话82866812,地址:浙江路13号;市北区房产管理一处电话83803223,地址:平定路25号;市北区房产管理二处(原四方房产管理处)电话83751056,地址:嘉善路5号;李沧区房产管理一处电话84632420,地址:振华路155号。
不能随意转租转让 有市民在线咨询:"直管公房能不能转租?怎么上市交易?怎么算是违法行为?"孙德海回复说,根据公房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房产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转让公有房产的,房产出租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直管公房上市交易按照《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等相关规定办理。有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只售给已建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或与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同住人。如是合法的承租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区的房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非住宅目前还不能购买,同时"团结户"在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也不能购买。
如果想变更承租人,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申请变更承租名义,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二)同户籍的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出具表示同意的书面证明;(三)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是同一户籍的常住近亲属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记者 孙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