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文婧
为确保大运会安全 ,深圳警方开展“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介绍,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他表示,这几类人员包括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者、涉嫌吸毒者、涉嫌卖淫失足妇女、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等。
“治安高危人员”,并不是规范的社会用词,它是公安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极少数人员的内部判断。也就是说,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治安高危人员”。
为了大型活动的漂亮和清净,采取将“治安高危人员”清理出去的做法,深圳并不是第一个。4年前,北京也曾搞过,同样激起了舆论的一片声讨,有学者指出,法律对犯罪嫌疑人都要强调先作无罪推断,城市的管理者凭什么随便定义“高危人员”呢?
涉嫌吸毒者并不一定真是吸毒者,涉嫌卖淫失足妇女并不一定是卖淫妇女。再说,即使过去吸过毒、卖过淫,未来就一定还会吸毒、卖淫、犯罪吗?更荒谬的是,“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者”也属于“治安高危人员”了?如果有人举报深圳市政府强拆民房,不知道他们会不会把自己清理出去。
深圳可能会说我们误解了它的本意。但是,深圳警方在作出这样的决策之前,有没有站在所谓“治安高危人员”的角度上思考过呢?“恶语伤人六月寒”,一句不规范的“治安高危人员”,不知伤了多少人的心。
城市的发展是有成本的,不能只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而不承担城市发展的代价。即使深圳警方列举的人员确实是“治安高危人员”,但这些人员之所以成为“高危人员”,难道都是他们自身的原因吗?政府和社会一点责任也没有?吸毒者之所以吸毒,妇女之所以卖淫,有没有社会的宣传教育之责呢?实际上,这些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同样需要得到保障,而不是歧视和驱逐。如果每一个地方都像深圳一样,哪里还有“治安高危人员”的生存之地呢?
世间根本就没有“世外桃源”,这种“清理‘治安高危人员’保安全”的企图注定是徒劳的。他们之所以会做出如此粗暴的行为,奉行眼里不爽就一清了之的逻辑,关键在于还没真正树立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本质上,这是一种懒政行为,更是一种滥用公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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