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工商总局日前起草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 ;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为6个月。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换发。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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