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婚姻,一部悲喜交集的人生戏剧 ,房子、票子、“小三”……跨进婚姻“围城”之后,要面临诸多问题的考验,法律无疑是纠纷出现时的重要保障。8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8月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8月12日下午,市中院民五庭法官为该解释专门组织了学习讨论会,法官徐奎浩做了详细解读。
主要内容
婚姻法解释(三)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4.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6.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取消两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意见稿原来是21条,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比原来少了两条。
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内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问题的条文被取消。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婚外同居的情况十分复杂,还涉及传统道德、善良风俗等问题,对于该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认证。
同时还取消了关于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一方要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条款。
共同财产
夫妻没离婚也可分财产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徐奎浩: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没有离婚是不能进行财产分割的。此次司法解释就做了更改,夫妻没有离婚,只要有理由,也可以分割财产,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弱者。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徐奎浩: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股票等,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算谁的呢?这个问题是离婚官司里经常出现的,新司法解释中就特别强调,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都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自然增值都是指不需要人为操作自然增加的收益,如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银行利息等。如果一方婚前开办公司,婚后双方共同经营所取得的收益,就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新司法解释中就有条件地肯定了夫妻间的欠条,在书写欠条一方无充分证据证实欠条是虚假的情况下,离婚时要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亲子鉴定
拒做亲子鉴定算“默认”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徐奎浩:这一条全盘改变了原来的条款,是新司法解释中的一大亮点。在以前的判例中,女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往往无法支持男方的主张。新的司法解释中就改变了这种局面,女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只要男方有必要的证据,法院就推定孩子不属于男方。
不过,男方要想拿出证据证明非亲生,并非易事。因为生育本来就是很隐私的事情,找证据证明很难。
过错赔偿
双方都有错难获赔偿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 ,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徐奎浩: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过错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双方都有这种过错情形的,如男方找了“小三”,女方对他就不能看谁最受伤,离婚时谁都无法获得损害赔偿。
生育权
妻子堕胎不侵犯生育权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徐奎浩:新司法解释中规定,将生不生孩子的主动权交给女方,女方如果选择流产,男方想要赔偿,法院是不支持的。但如果男方以此提出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会按感情已破裂支持离婚。
房产划分
给儿子买的房,儿媳妇没份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徐奎浩: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以前只要是在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一般视为父母对小两口的赠与,算作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此次新法解释中,考虑到如果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徐奎浩:高昂的房价,让市民不得不选择按揭购房,用今后一二十年的时间来还贷款。如果男方在婚前支付首付购买了房屋,结婚后,女方参与还贷,但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这房子也不属于女方。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将判房产给男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男方向女方进行补偿。
一方偷卖房,另一方难追回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徐奎浩:在以往的判例中,出现过法院认为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应擅自处理,会支持另一方讨回。也就有些夫妻钻了这个空子,感觉房子卖便宜了,不愿意交易,就以另一方不知情为由,解除售房合同。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只要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房子交易就为合法。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产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为一方父母买房,房属老人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徐奎浩:如今,有些子女会利用父母的工龄等条件,来申请房改房,虽然购房款是小夫妻出的,但名字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以往这种情况,出现过法院认定为房子属小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进行分割,最终导致有些老人无处居住的情况。此次司法解释中就明确规定这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房子仍属一方父母名下。对在购房时出的资金,可以作为债务返还。
登记程序
仅存瑕疵可提起行政复议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呢?此前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此次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这次解释是第一次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版文/记者 任金梅 高丽 通讯员 曾宪权 时满鑫 叶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桑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