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考虑到事出有因,从轻处罚
“医院属于公共场所,患者家属在公共场所殴打医生,并带多人到医院拉横幅闹事,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这起案件,主审法官王新华向记者介绍说,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董某等人都表示已经认识到打人不对 ,表示愿意对伤者进行赔偿。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方并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有索要赔偿。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在医院、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三次以上,将被处以5年至10年有期徒刑。王新华说,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考虑到这起案件“事出有因”,是患者对医院的诊疗措施不满引起的,所以酌情从轻处罚。
“以前,在这种医患纠纷中,双方发生矛盾,以治安处罚居多。因为打医生被定罪量刑,这在本市还是第一次。”王新华提醒说,医患纠纷应通过正常的途径来解决,双方的权利都是平等的。
■对话被告人
也曾想通过正常程序解决
记者随后采访了被告人董某,说起为什么打人,董某的语气听起来仍然很气愤:“他把我父亲治死了,我能不打他吗?”董某说,当天晚上,双方因为某种治疗措施产生了分歧,“我看到我父亲快不行了,就去找他,可他见我们就跑,他跑了更没法治了,所以我们就想拦住他。他走到门口把脸磕着了,一回身还甩了我眼角一拳。”
董某说,后来他想过通过正常程序解决,要求刘某带他去找医院的负责人,但是,“他老是躲,一说找领导他就跑。刘某老是让我们等,说得按程序来,我父亲都快不行了,我们等不了……”
“我知道到医院打横幅不对,但乞灵是对的。在我们老家,都是那么乞灵的。”董某说,他至今仍认为大夫有过错。记者了解到,在此前的诊疗过程中,医院方面究竟有没有责任,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结果。“下一步,等我出去之后,再作打算。”董某说。
■以案说法
何谓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版文/图 记者 高丽(署名除外)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桑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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