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旅游警示发布 出游不要被低价忽悠

2011-09-20 04:5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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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游客从本地报名参加港澳五日游 ,实际成本价至少3000元,报价不到2000元的团肯定有自费项目,要么就是购物较多。”9月19日,市旅游局发布“十一”黄金周旅游警示,共分旅行出游准备、签约出行、旅游维权三部分,有13条警示内容。提醒市民报名参团时,不要被低价忽悠,挑选旅行社要看证件、看收费票据、看经营资质,旅途中警惕七大“消费陷阱”,纠纷发生后应寻找合理的解决途径。

    ■出游准备口头承诺要写入合同

    游客在出行前一般会浏览自己比较向往的旅游线路、城市、景点的宣传广告,或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查询相关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要素。“有些景点和旅行社为了招揽生意,会在广告宣传中加入不实或夸大的成分,或作出口头承诺。”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游客应通过多种渠道核实广告内容,对于广告中口头承诺的优惠或服务,应坚持要求写入合同。

    “由于游客不可能完全了解旅游产品的特性,在报名出游时,为了寻找价廉物美的产品会反复向多家旅行社询价,”该负责人说,游客的这种心理正好被旅行社利用,为了争取客源和业务量,会采取“分割”报价的办法,即把往返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交通等必需费用或地接费中的部分项目拆分出来,作为旅行团报价。

    比如,山东游客从本地报名参加港澳五日游,实际成本价至少要3000元,有些报价低于这个价格的旅行团,不得不用非正常手段把钱赚出来,而游客就是其赚钱的唯一目标。风味餐馆、偏僻宾馆、观光缆车、上岛游船、低劣景点、购物商店等自费场所的旅游服务供应商为了保证客源,将大部分营业收入都“返还”给地接社和导游,也只能靠“宰”游客来保证自己的收益,这样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签约出行警惕七大消费陷阱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附加合同条款时,切记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语言。例如,在“住”的服务上,规避使用“ 相当于”、“准星级”等不规范和不确定的语句,同时还应避免离景区或市区较远的酒店住宿;行程前游客要解除合同的应注意解除期限。国内旅游解除合同的期限为出发前7日以上(不含第7日),出境或赴台旅游为出发前30日以上(不含第30日)。

    在旅游过程中,个别旅行社为谋取非法利益,常常人为制造一些“消费陷阱”,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擅自增加购物地点或延长购物时间;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向游客兜售物品、购买游客物品或索要小费;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违反约定降低住宿、餐饮、用车标准等。对此,游客要有防范意识,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旅游质监部门解决。

    ■旅游维权投诉有效期为90天

    游客在遭遇旅游纠纷后,一般可通过以下四条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旅游投诉热线为12301;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价格、卫生、交通、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旅游合同的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的有效期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记者 连茂明

■链接

13条警示内容

    1、注意识别不实广告内容,坚持将口头承诺内容写入合同。

    2、不要被低价所忽悠。

    3、慎重挑选旅行社。

    4、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5、使用国家旅游局规定的合同范本。

    6、购买必要的保险。

    7、合同条款谨慎约定。

    8、行程前解除合同应注意解除期限。

    9、旅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0、旅游中警惕消费陷阱。

    11、旅游维权途径。

    12、旅游维权时效。

    13、旅游维权注意事项。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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