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1月21日讯(记者 任金梅) 黑龙江男青年曲某在李沧一洗浴中心打工,因为摆拖鞋的事情与同事发生争执,用刀捅伤两人,其中一人身亡,他留在洗浴中心内等待警察前来处理。曲某在开庭审理时,曾双膝跪下向死者家属表示悔意。近日,市中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认定曲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做出从轻处罚,判处曲某无期徒刑,赔偿死者父母22万余元经济损失。
2010年11月20日23时许,李沧区一家洗浴中心的服务员曲某在一楼负责拖鞋的摆放,二楼有人打来电话说一楼拖鞋摆放不整齐,导致有客人赤着脚就上了二楼。曲某认为拖鞋摆放很整齐,觉得是二楼有人找事,就上楼问是谁打的电话,二楼服务员王某说是他打的。“我当时心情不太好,听王某的口气挺硬的,气就上来了,一拳打在他脸上,两个人就打起来了。”曲某交代。
后来王某的老乡曹某过来拉架,曹某抽出皮带打曲某,曲某情急之下掏出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先朝王某捅了几刀,又追上曹某捅。后来其他员工将曲某拉开了。
曹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当年只有18岁;王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曲某在洗浴中心内等待民警前来处理。
此案今年6月24日在大山法庭开庭审理,面对死者的姐姐和王某,曲某一度下跪表示愧意,“我一直觉得很对不起你们……如果你们(死者家属)觉得,我死了你们心里能好受一些,我愿意死……如果我还能活着,我会用一辈子赔偿你们。”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曲某因琐事与曹某、王某发生争执,持刀捅刺被害人 ,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曲某提出其没有故意杀人 ,属误伤的辩解,法院认为曲某是成年人,明知其用刀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会产生死亡的后果而实施了杀人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外,法院认为曲某案发后被洗浴中心总经理带至办公室,在其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等候警察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曲某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也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近日,市中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曲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者父母22万余元经济损失。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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