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迟不交房被告上法庭 开发商双倍返还房款

2011-12-08 08:5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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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12月7日讯(记者 鲍福玉 韩小伟 通讯员 陈敏) 2010年4月,市民李先生买了一套房子,一次性付清了房款,约定2010年10月3日前交房。然而交房日期到期后,开发商却迟迟没交房,为此李先生将该房产商起诉至胶州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与李先生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其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李先生双倍购房款,共计56万余元。

  据李先生介绍,2010年4月20日,他与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由该房产商开发的位于胶州市花园小区1号楼东单元一户房屋和车库,他一次性交清购房款共计283852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0 年10月3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房屋,开发商应返还双倍购房款。然而约定交房日到期后,开发商却迟迟不能交房,李先生将该房产商起诉至胶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开发商自认至2011年6月14日其开发的花园小区都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款567704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曹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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