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行政强制法成为真正的“控权法”

2012-01-04 08:3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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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钟飞兴  

    今年1月1日起,作为中国行政立法的三部曲(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之一,旨在避免权力滥用的行政强制法开始施行 。其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应该说,行政强制法可圈可点之处颇多。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权力的规制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体现了执法理念的回归,有专家因此称该法是一部“控权法”。但细究相关条文,还存在太多的行政有可能乱作为、滥作为的空间。

  比如 ,该法虽然禁止“夜袭”和节假日实施“强执”,但同时也留下了一条“尾巴”——“情况紧急的除外”。而“情况紧急”该如何界定,该法却语焉不详。由此 ,所谓的“情况紧急”,很有可能成为行政机关遮掩问题的幕布。

  又如,该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 、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限期内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很显然,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不经第三者便径自做出行政决定。这就相当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这显然有悖于基本的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又焉能保证裁决的公正与公平,以及被拆迁方的利益不被侵犯?

  再如 ,该法在行政强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除了“依法给予处分”这样的字眼外,并没有任何明确具体的惩戒措施。显然,问责主体过于模糊,以及惩治力度太过轻飘,也就难以对行政违法行为产生威慑力。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对违法方的惩治则往往很容易被内部消化掉。

  可见,这部法律虽然对权力作出了一些限制,但实质上并没有改变目前行政强制中“权力大于权利”的格局。鉴于公民权益的弱势状态,行政强制法的价值取向理应是“弱权强民”,即在权力与权利的天平上,应更多偏重于保护公民权利、约束行政机关的滥权。因此,在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界定相关条文的内涵和外延,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在最大限度上堵死权力借“强执”作恶的制度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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