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被解救婴儿去向引关注 符合条件可被收养

2012-01-07 04:2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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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1月6日讯(记者 徐新东 刘鑫)  6日,本报报道了以四川人吉某为首的贩婴团伙违法贩卖婴儿一案,引起了岛城市民的广泛关注,不少市民对这个犯罪团伙以及卖掉亲生骨肉的姜某表示愤慨和谴责。另外,这五名被解救的婴儿该何去何从也成为市民们关注的焦点。对此,律师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在亲生父母确实找不到的情况下,这些婴儿可以被收养,而收养要符合相关条件。

    卖掉亲生骨肉难以置信

    “真不敢相信,竟然连亲生骨肉都卖掉,这样的父母还算人吗?”1月6日上午,市民孙女士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说,她看到报道后非常震惊,“俗话说,虎毒不食子,这样的父母太不称职了。”孙女士说,现在很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可以说父母都把孩子当作宝贝 ,“含在口里怕化了,握在手里怕碎了,可这个母亲竟然把自己的孩子卖掉了,我到现在都不敢相信。”

    “贩卖儿童的不法分子固然可恨,但这背后的东西也不得不让人反思。”市民刘先生说,目前一些贫困地区由于受到一些传统愚昧思想的影响,还存在着“养儿防老、儿女双全”的观念,而这无形中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市场。“因此在这些地区亟待普及法律知识,尽早摒弃愚昧思想。”刘先生表示。

    被解救儿童要采血寻亲

    记者了解到,目前城阳警方仍在积极寻找五名获救婴儿的父母。五名婴儿何去何从,也成为很多市民关注的焦点。有市民提出想领养孩子,那能否领养呢?1月6日下午,记者咨询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他介绍,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对解救的儿童一律按照有关要求采血,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收费。同时,各地要加强与民政、卫生、城建等部门协作配合,妥善安置被解救的儿童。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将被解救儿童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父母找不到可收养

    张律师说,如果被解救儿童的父母有抚养能力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可以依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确实查找不到被解救儿童生父母的,或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抚养子女的,孩子可以被收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成为送养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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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婴儿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要收养婴儿,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且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张宝清律师介绍。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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