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市“进场费”应以商业贿赂论处

2012-02-02 10:2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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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吴睿鸫  

    超市、卖场等零售企业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条码费”、“节庆费”等,已经成为业内潜规则,导致商品零售价格走高,今后这种情况将有望缓解。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日前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2月1日《人民日报》)  

    大型超市“坐地生财”,不仅会助推物价上涨,也会导致生产企业因利润降低,逼着他们不得不压低生产成本,甚至会在降低产品质量上做文章。鉴于此,五部委祭起行政大棒,在全国范围内清理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行为,让进场费等潜规则走向台前,有助于理顺商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此举无疑相当必要。

  尽管我们对五部门的清理行动无比期待,但几部门印发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虽然列出了清理整顿对象,比如,最大单店面积超过 6000平方米(含)、门店数超过 20家(含)、2010年销售额超过 20亿元(含)等,可在处罚机制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硬措施,只有“约谈”等不痛不痒的“软刀子”,显然,倘若按这种态势整顿下去的话,很可能让这次清理,看起来轰轰烈烈,实际上则会无功而返。

  其实,进场费、条码费、节庆费、节日赞助费等,都可以定性为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显然,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任何假借进场费等名目收取的财物均构成商业贿赂。因为“账外”、“暗中”是商业贿赂的两个特征。而超市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节庆费等费用,既不公开,又不入账,并且排斥正当竞争,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所以,对在账外收取进场费、节庆费等费用的商家和单位,应当参照商业贿赂,予以严厉打击。情节轻微的,可由工商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则应当让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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