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2〕33号),近日,本市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全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950元调整为1240元、110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5元、9.8元调整为13元、11元。
根据相关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者。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 ,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不能将此作为工资发放的标准。该负责人介绍,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88号),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郭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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