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03-09 11:0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3月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发言人李肇星曾表示,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说明,其中不乏亮点:贪官外逃一年可没收其违法所得;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可强制其到庭;设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1 监视居住保障嫌疑人权利

  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现行刑诉法对其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而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

  修正案草案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案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修改的重要目标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这也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倡导的以非羁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精神。”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表示,采取监视居住首先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出现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行为或者继续犯罪。

      2 贪官外逃一年追缴违法所得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特别程序”一章中,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不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是一个特别程序,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缴其犯罪所得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指出,这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我国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3 完善二审程序避免“踢皮球”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案件不能在一二审法院之间无限期地来回循环消耗司法资源。修正案草案就是要使得案件在发回重审一次后,二审必须下判,履行二审的职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评价说。在避免发回重审“踢皮球”的同时,修正案草案还作出规定避免变相“上诉加刑”。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而实践中,存在规避这一原则的情形: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下级法院在重审中加刑。专家建议,立法应对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不得加重刑罚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变相“上诉加刑”。

      4 强制证人到庭破解“出庭难”

  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了专门条款,设置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出庭作证。

  在分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顾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

  此次修改就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专家指出,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可免除出庭作证的责任,只是不强制出庭,其证言的效力还是没变 ,并非他们拥有“拒证权”。

      5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望封存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修正案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耽误其上学、招工,影响前程。”同时,修正案草案也为司法机关今后办案留下了余地,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附条件不起诉。

  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半岛客户端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