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买了可以退还意向金”、“打折是不开发票的”……这样的说辞,市民跟房屋中介打交道时是否经常听到呢?14日,李沧工商分局揭示,这些说法其实都是房屋中介用来掩盖陷阱的“谎言”。通过消费者租房、购房的遭遇,工商部门曝光了房屋中介常用的三大“谎言”,并剖开了“谎言”背后的真相。
谎言一“不想买可退还意向金”
钱先生看房时,中介心急了,催说“如今行情看涨,看好了先交意向金,房子给你预留”,同时拿出合同,其中一条就是让钱先生先交1万元的意向金,并承诺“如果签正式合同之前不想买了可以退还意向金”。
反正不想买,钱还是自己的,钱先生就交了1万块钱意向金,但回家仔细看合同发现,后面还有一项条款,说如果卖家愿意按约定条件卖方收了意向金,那么这1万元就转成定金。而定金是不退还的。
真相:工商部门称,“定金”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如果买方反悔就丧失定金,如果卖方反悔就双倍返还定金。但有些中介业务员将“意向金”和“定金”进行偷梁换柱,看似概念相同但完全不是一回事情,引诱消费者最终掉入“定金陷阱”,房钱两空。
谎言二“中介费打折就不开发票”
刘女士的遭遇最为悲惨。她在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中介公司业务员小陈称,“中介费可以打五折,但就不能开发票了”。刘女士同意了。
可等到交易时,刘女士发现收了中介费和部分房款的小陈不见了,一打听才知道小陈辞职了。刘女士找中介公司,中介却不认账,说这笔业务是小陈私下谈成的,没有经过公司,不承担责任。刘女士又拿不出与中介公司签的居间合同,只能自认倒霉了。
真相:工商揭示称,业务员私自接受业务在行内叫做“飞单“”。收取费用不开正规发票,一旦出了问题,中介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消费者一定不能被少收费用等小惠打动,还是应该签订正规合同或者开具发票。
谎言三“不得通过别的中介成交”
王先生与一家中介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合同中规定,王先生本人或者其亲属不得私自与出售方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否则,王先生应该按该房屋成交价的2%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
真相:工商揭示,居间合同中约定“不得通过其他中介成交”是霸王条款,属于无效合同。 记者 王媛 本报通讯员 孙爱军 实习生 段婷婷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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