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不公平不准强拆 协议达成后反悔可起诉

2012-04-10 06:4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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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执一般由法院裁决,政府实施

  《规定》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规定》还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应当说明的是,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义在于实现“裁执分离”接受司法监督,后者的意义在于经司法审查确认后明确具体实施方式。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徐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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