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正式实施,这意味着4月20日后生产出来的食品,标签就必须按照新标准来执行。4月23日青岛市消保委发布了消费警示,提醒市民,看懂标签很重要,选购食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查看标示内容是否全面
根据新标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应在标签上标示。
二、关于日期标示
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当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标示
食品配料表中应按照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四、关于致敏物质的推荐标示
2011版标准推荐列出了8类致敏物质,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消费者以后选购食品时可根据新标准进行判断,若发现不符,可拒绝选购。
记者 王磊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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