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4月27日讯 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恢复和整治被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能力的有效手段,对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恢复正常生产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通过2至3年的试点工作,逐步提高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业企业的环境安全责任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消除一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形成社会共同防控环境风险的良好局面。
试点初期要选择环境污染风险点多、事故危害大、定损相对容易的行业和企业,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随着试点工作机制的逐渐完善,要将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重污染行业、环境敏感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因安全等突发事件易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单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在合同条款中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基本保障内容:(一)因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需支付的赔偿费用。(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依法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必要清污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参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其他与环境污染事故有关的损失赔付,可由承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保险合同应对每项保障内容的最高赔付标准及免赔额度进行约定。
(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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