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 14日,武汉建行爆炸案主犯王海剑(前左)、从犯王伟(前中)、从犯王安安(前右)出庭听判。新华社发
新华社武汉5月14日电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4日对备受关注的武汉建行网点爆炸案作出一审宣判,该案主犯王海剑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剑开始自学制造爆炸物,并与被告人王伟、王安安等人共同测试爆炸物效果。2011年7月,王海剑向王伟、王安安提出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得到了两被告人同意。三人多次预谋,并确定了各自的分工 。同年8月,因害怕受到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
2011年12月1日3时许,王海剑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车窜至武汉市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在门前人行道上。当日17时30分许,当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 。当场致2人死亡,15人受伤,并致财产损失12.7万元。爆炸后,王海剑抢劫钱箱未遂,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
据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王海剑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从犯王安安被判有期徒刑6年。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判决书共有32页,审判长读了20多分钟才读完。
在庭审现场,记者注意到,面对法官,王伟和王安安老老实实低头站定,一点也不敢有任何小动作。但王海剑表现异于常人,虽然双手被拷上手铐,上臂一动不动,但有一半的时间,他的一双手的几个指头,都在不停拨弄着,这些小动作,看上去与他的年龄极不相称。
面对审判,王海剑说:“我对不起伤亡的人们,我对不起父母,我愿以死谢罪。我的左眼还是好的,愿意以左眼眼角膜来赔偿被我伤害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