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涛 7月21日,江苏泰兴12岁男孩楠楠在经过交叉路口时,手触到了人行道红绿灯信号杆,瞬间被击倒在地,目前医院已下达病危通知书。交警部门表示,信号灯使用方是交警部门,但管理属住建局。(7月23日《扬子晚报》) 悲剧本可以避免:信号灯杆开关盒上的盖子失踪,并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甚至之前就曾有好几位路人被电过,只是没有造成这位小男孩那样的重伤害。然而,有关部门仍然不及时维修,任凭破损的公共设施酿成大祸。这说明,光靠事后赔偿,根本不能警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严格履职,尽心维护公共设施。因为,事后赔偿是集体承担的一种经济责任,还往往由国库埋单,这对管理人员无关痛痒。事实上,在这以前,全国各地因为公共设施伤人的诉讼也不断发生,有关管理部门作出赔偿的例子也不在少数,但仍然没有换回信号灯管理人员的尽心尽职。
公共设施的管理需要多管齐下,尤其需要事先的防范和惩戒措施。对于公共设施不及时维修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的,不仅相关管理部门应赔偿公民的损失,有关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纪检和检察机关更要及时启动违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如此才能倒逼管理人员加强责任心,及时维修公共设施,避免不应有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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