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前先交保证金 物业质保金制度调研中

2012-08-09 07:06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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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报讯 8月8日下午,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王西涛主任在“在线问政”栏目,就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与网民进行交流。据介绍,目前青岛市的物业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现正在调研过程中。记者了解到,两年前,山东省出台了物业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目前,很多一线城市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物业质量保证金制度。

  根据山东省的规定,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 ~5% 交存保修金,具体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 、高层建筑5%。开发企业在向业主办理商品房屋交付前,应当一次性足额向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按幢交存保修金。实行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在商品房屋交付前,按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从预售款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开发企业。未交纳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屋综合验收备案、房屋确权登记等手续。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使用保修金。物业保修期内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经反复维修,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遗留问题的,保修金暂不予以退还,直至相关质量问题得到修复为止。

  目前,青岛市还没有建立自己的物业质量保证金制度。等实施后,保修期内房屋漏雨问题就不用愁了,可以使用开发商留下的保修金。

  (记者 李晨)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鹿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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