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2中秋国庆长假加班,如果劳动者在长假的前4天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后4天加班且单位不安排补休的,则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 支付加班工资。
相关负责人说:“今年中秋国庆8天超长假中,有4个法定节假日,这意味着长假期间若是加班,加班费要比往年增加不少。根据《劳动法》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X元为例,如果前4天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X÷21.75)×300%×4天 ,如果后4天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X÷21.75)×200%×4天”。
该负责人还说:“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之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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