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人买房子,离不开办理房贷这一环节,可你有没有想过,办理房贷过程中房地产抵押登记费到底该谁交?“我跟银行共同申请,为啥钱只能我交?”近日,李沧区的王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以房地产作抵押的个人贷款业务中就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原来,近日,市民王先生在办理以房地产作抵押的个人贷款业务中发现,某银行支行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与王先生明文约定有“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承担”的内容,这样一来,房地产抵押登记费只能是自己这位借款人和抵押人来承担了。“这样做是否合理呢?”为此他找到了李沧工商下属工商所的工作人员。结果经过询问,工商工作人员表示说其实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中有“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 ,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这样一条规定。工商工作人员认为,鉴于王先生与此银行共同申请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且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中均载明此银行为“他项权利人”或“抵押权人”。因此,此银行属于上述《 通知》中规定的“房屋权利人”,应当承担交纳房屋登记费的义务。
记者 王川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鹿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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