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新规元旦起执行 驾校搭车乱收费将被查处

2012-12-14 11:01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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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3日记者获悉,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驾考培训中各种“问题”进行了细化。据悉该“通知”将从明年1月1日起试行。

    物价局规定,各类车型的培训学时和培训收费基准价格应按照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转发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青价费[2011]16号)有关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培训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收费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实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培训收费基准价格的20%。

    对于那些已完成培训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学员,自愿再次参加同一培训单位的培训的,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收费标准的50%。此外,国家规定的培训教材按定价另行收取。学员中途退学的,培训单位应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用后,办理退费手续。

    记者获悉,此番市物价部门将对培训单位培训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严禁培训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

    新的“通知”中,明确了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这“两大”定义。代收费是指培训单位为方便学员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在学员自愿的前提下,向学员收取代收代支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是指培训单位在提供正常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外,在学员自愿的前提下,为学员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物价部门规定,培训单位按照规定收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员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培训单位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安排的驾驶员培训活动、培训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事项。严禁将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学员档案、多媒体教学软件、教学车辆维修等作为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事项。

    值得让人注意的是,根据新“通知”要求,驾考培训单位收费前要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将培训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原则、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此外,记者获悉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记者 王川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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