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2月19日讯(记者 周晓荷 通讯员 吴薇 周建伟) 时隔15年,本市再次修订《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2月19日,记者从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新修订的《办法》日前正式发布。该《办法》与旧版本相比,从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员制度、值班制度等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规范,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办法》指出,要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作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应当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保证渔业船舶安全适航和船长依法履行职责。
船长应当对渔业船舶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生产作业规则规程,保证渔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和船员安全;发现渔业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提出排除建议;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拒不排除的,船长有权拒绝出海作业,并向当地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
新修订的《办法》对机动渔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进行了规定。渔业船舶应当按标准定额配齐合格船员,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消防、救生 、通信、号灯号型、助渔助航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29.4千瓦以上且船长超过12米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救生筏、短波和超短波渔业电台;44.1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卫星通讯终端设备。
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和停泊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碰规则和值班守则,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性质和超过核定的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时,临水作业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在恶劣天气、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进出港时,船长应当亲自驾驶,并指派专人负责瞭望。渔业船舶在港停靠或者海上避风时,应当保证渔业船舶能够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冻、防碰撞等安全措施。
新《办法》在违规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上再度升级。新《办法》规定,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和停泊中,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碰规则和值班守则的;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的;临水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的;渔业船舶超载、违章载客、装载危险品以及配载不当的;船员酒后开机、驾船、疲劳作业的,都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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