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提高城镇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报25万

2013-01-05 13:21   来源: 齐鲁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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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方面,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齐鲁晚报济宁1月4日讯(记者 贾凌煜 通讯员 郭召利 张磊) 近日,济宁市印发《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大额医疗救助金分别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职工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也有调整,根据医院等级和所花费用进行报销,最高可达90%。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方面,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方面,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提高到6万元。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的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由30%提高到70%。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3万元。

  同时,调整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5%;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比在职职工分别提高5%。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方面,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5%、50%、50%;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55%、55%;30000元以上60000元(含60000元)以下的,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均为65%。未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人上月养老金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缴纳),按补缴时单位缴费比例,由单位一次性补足十年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2013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提高到6.5%,2014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由6.5%提高到7%。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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