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镇大病医疗过渡期首批救助金周六起发放

2013-01-31 10:57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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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信报讯 1月3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城镇大病医疗救助过渡期的第一批救助金将从2月2日、3日起发放。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人大病救助信息标示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及时关注市人社局发布的公告,按公告要求领取救助金。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为了使“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有序、平稳地运行,政策规定2012年7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为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运行管理过渡期,过渡期内的大病医疗救助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处理。

    “此次第一批发放救助金的对象,是已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且医疗年度在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到期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工作人员说,对已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医疗年度终止日在2013年的,其过渡期内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在本人医疗年度到期后次月底发放,市人社局将按批次进行公告通知。参保人201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发生的符合救助条件医疗费用,将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救助。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参保人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查询本人是否符合本次医疗救助范围。具体流程如下: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www.qdhrss.gov.cn/rsj/in-dex.html),点击“大病医疗救助查询”活动窗口或“为您服务——个人查询”窗口 ,进入用户登录界面,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后,在医疗信息查询——医疗住院结算查询界面,查询是否符合本次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大病医疗救助信息和办理机构以红色字体显示。

    查询到符合本次大病救助范围信息的参保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2月2日(周六)、3日(周日)到本人大病救助信息标示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需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救助待遇参保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因故不能在2月2日、3日办理的参保人,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需要提醒参保人的是,处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的参保患者,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非急救抢救用的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以及非疾病治疗项目等,不列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记者 李伟伟)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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