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晓闻
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结束,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予县级市一定的调整空间,并对补偿的
公摊面积比例规定作了细化,不再统一以23%计算,增强了法规的适应性。会议表决通过的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按法定程序公布实施。
按区域和建设用途计算公摊 据了解,此前的条例草案提出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按照经测算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23%计算。对此,有部门和区(市)认为,统一规定公摊面积比例不合适。一方面,征收区域用于住房建设、可以就地房屋补偿的,对选择就地房屋补偿和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采用该项目的实际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标准统一,较为公平;另一方面,各县级市的住房建设情况有别,补偿房屋以多层和小高层居多,两者公摊面积比例差别大。
在条例草案修改时,采纳了以上意见,提出: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经测算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同时将“公摊面积比例”的规定加以细化:在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23%计算。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报市政府备案。
给予县级市一定的调整空间 26日,在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作了关于《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据介绍,部分区(市)提出,草案规定的就地房屋补偿标准中,各县级市的情况各不相同,与市区也有差别,特别是在最低保障面积、房屋公摊面积等方面,情况差异较大,建议考虑给予县级市一定的调整空间,以增强法规的适应性。
根据这些意见,草案修改稿作了调整,提出县级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规定的补偿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政府备案。
“房小地大”,将评估土地价值 据介绍,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实践中有的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房小地大”,特别是在“城中村”这种情况较多,对这些房屋的征收补偿,应当考虑多出部分的土地价值。根据这一意见,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款: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面积的,征收评估时应当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房屋征收与补偿 国内率先立法 “条例草案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公摊面积的计算和补偿方法,而且增加了被拆迁人的补偿水平。”万振东说,该法规是青岛市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而制定的第一部法规,也是首次提交人代会征求全体代表意见的法规,对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探索多渠道的法规项目提出、起草机制和代表大会行使立法职权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会议表决通过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按法定程序公布,有望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该条例发布实施后,将成为全国第一部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性法规。 [编辑: 曹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