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收5000元购房意向金不退 工商部门上门讨回

2013-03-18 07:4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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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商执法人员的一再要求下,中介拿出了几份没有签订的合同样本 。执法人员在看了几份后告诉记者,龚女士签订的那份《购买意向书》在违约责任里,如买方反悔不买上述房屋致使交易不成功的,卖方不退还定金(原意向金)。对此卖方自愿从将收到的定金中取出50%作为居间方的劳务费用。而如果因为卖方的原因没有完成交易,他们也将收取50%的居间方劳务费用。合同里面写清楚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他们居间方没有任何的责任,这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

  ■处理消费者拿回意向金

  对于龚女士的投诉,中介表示,签合同时写清楚了 ,他们所收的意向都是不会退的。工商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当事人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果未能居间成功,则只能收取必要费用,而当事人却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了收取服务佣金,即无论是否居间成功,当事人都可以获得报酬,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各项购房合同时,发现都存在“霸王条款”内容,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修改合同格式,并对其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他中介房产进行排查。经过本报记者协调和工商人员帮助,消费者拿回了5000元意向金。 文/图  记者 董皓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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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鹿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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