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20日讯(记者 庄会良 通讯员 刘芳 胡科刚)2011年8月9日,陈某为自家“福田 ”轻型载货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各一份。同年12月30日,陈某驾驶该车在村委大院
倒车时将年仅二岁的女儿撞伤,其女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某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拒赔。为此,陈某夫妻二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31万余元。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之女被投保车辆撞伤致死,按照保险法及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其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陈某系故意对女儿实施侵权行为,且陈某主张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以死者与陈某是父女关系而不予赔偿的理由不当,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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