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沂蒙客
毕业于星海音乐学院的李宇锋待业1年后,于2010年7月,进入广东兴宁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工作。然而,当地有人发现,其父是该局副局长李思中。原来,兴宁有一个不成文规定:一定级别领导子女可安排就业。 这个“不成文规定”的确很特殊,一则,凡是乡镇党委书记和局一把手,其子女均可安排就业;二则,事业单位招考人员,无须遵守法律政策,只须遵从市里主要领导所谓的“表态”;三则,领导子女进机关,依据不是公开考试,只要向市里领导写个申请即可安排……
看看人家“官二代”的“非国民待遇”,再看看一些平民百姓的子女在一次次“公考”中付出的艰辛以及竞争的惨烈,我们不得不感喟:“王侯将相,还真‘有种’乎!”
很显然,所谓的“不成文规定”,就是违法规定,是见不得人的规定,是赤裸裸的“特权”规定。这种规定,不过是“
萝卜招聘”的翻版而已。
行笔至此,笔者还想质疑一下:一定级别领导子女可安排就业,这个“不成文规定”仅是个例吗?对此笔者甚为怀疑,且有两件事予以“佐证”——
—一则,我们常见各级党政机关大张旗鼓地组织“公考”,但不少事业单位进人,几乎“悄无声息”,一些人究竟是如何考进去的,至今都是谜!
二则,在笔者居住的城市,作为媒体记者,笔者经常和一些区、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往,见到一个奇怪的现象——这些单位的“官二代”占比较大,为什么呢?笔者曾好奇咨询一位领导,他说:该区有个“不成文规定”:夫妻双方有一方为辖区副处级别以上的子女,可安排进机关事业单位。
假如“领导子女可安排就业”不是一地特例,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那么,依靠个别媒体偶然地“曝光”,又有何益?看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需要公众与媒体的曝光,更需要顶层设计予以规范和纠偏,在制度上堵住漏洞,且严厉问责。
相关新闻详见本报今日A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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