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初的一个晚上,一艘18米长的渔船从仰口驶出,不过,它不是出海捕鱼的。 24名来自各地的偷渡客藏身船中,准备到公海上倒船再偷渡韩国。就在快要抵达公海时,他们被公安人员截获。 "
蛇头"48岁的
郑某等人被捕。他和他的6名助手用这种方式两次共运送30人偷渡到韩国。昨天,记者从崂山法院获悉,主犯郑某近日一审被以组织他人
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几人则因为组织或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获刑6个月缓刑1年、有期徒刑4年不等。
策划偷渡
找老乡狱友联系偷渡
郑某今年48岁,在2001年曾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坐过3年牢,出狱之后生活一直不济,为了来钱快,他准备重操旧业。
他找到老乡金某,金某同样也有过12年的牢狱生活,两人一拍即合。金某不但表示愿意和郑某合伙,还"引见"了他坐牢时认识的一名狱友,以前做过渔民,可以帮忙联系偷渡的船只。于是两人分工进行,郑某负责找偷渡客源,金某则负责联系偷渡事宜。
金某通过朋友找到他的狱友,并称如果成功运送一名偷渡客,将给狱友1.2万元的奖励。狱友一听答应了,帮忙联系了渔船。正在这时,郑某也通过朋友,在吉林、辽宁等地区张贴小广告,声称只要每人缴纳5万多元的费用,即使没有任何手续,也可以到韩国打工。小广告吸引了6名各地的农民,2012年4月,他们备好钱后按照事先约定到青岛集合,之后统一乘船去韩国。
实施行动
运到公海手电发信号
6人到达青岛后,郑某和金某很"贴心"地为他们准备了休息的宾馆,并让他们耐心等消息,郑某和金某等人联系好渔船后,又与韩国方面负责偷渡的人进行了沟通,最终确定在2012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实施计划。
当晚,金某将
偷渡者送到黄岛区薛家岛某码头,不一会儿,一辆渔船靠近岸边,狱友和渔民安排偷渡客上船进入船舱躲藏,待船渐渐驶离码头,靠近公海时,才让偷渡者出舱透气。到了指定位置,跟船负责人拿出手电筒,在上面蒙上了一层红布,打开电源后不停地在空中摇晃,这时另一艘船渐渐靠近,对接信号后跟船者将6名偷渡者转运到这艘船上,并由该船送至韩国境内。
扩大生意
购买新船准备长期干
第一次成功之后,郑某等人准备继续干,第二次他们用同样的方式"招募"了24名偷渡者,这其中大多数来自吉林、辽宁、山东泰安等地区,偷渡者在火车站集合后统一来到郑某指定的酒店。由于这次偷渡的人数较多,再租用渔船危险性较大,于是郑某决定和金某一起购买一条渔船,也便于以后长期进行偷渡。
经朋友介绍郑某花了8.8万元购买了一条18米长的渔船,并在船上配备了饼干、矿泉水等食物,还有被褥、床垫等休息设施。同时为了掩人耳目,这次偷渡的地点也由薛家岛改为了较为偏僻的仰口。
海中落网
主谋被抓供出坐标位
5月初的一天晚上,郑某等人将24人送到仰口某码头,偷渡者上船后被分在了三个船舱中,由于船体较大,偷渡者都有一定的活动空间。等到深夜船只才离港出发,不过偷渡者不知,就在他们梦想着天亮就能抵达韩国的时候,公安机关已根据线索在城阳某酒店内将郑某和金某抓获。两人到案后供出了在公海交易的坐标,据此
民警立即开船驶往指定地点。
偷渡船只行驶一段距离后,跟船者认为已经安全,便通知偷渡者可出舱休息,还没等他们回过神来,民警已经跟上,将偷渡者和组织者全部抓获。
一审判决
主犯获刑6年罚金5万
庭审时,郑某和金某自愿认罪,法院认为郑某、金某等四人为牟取利益,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行为已经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而其他跟船者、牵线者则使用船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构成了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法院一审判决郑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金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几人则因为组织或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获刑6个月缓刑1年、有期徒刑4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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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假游客去香港办假身份证打工
黄岛"蛇头"夫妻帮14人偷越边境落网
李某今年55岁,是黄岛区王台镇的一名普通打工者,听说帮人办理赴港打工能挣钱,便和丈夫一起做起了"蛇头"。2010年9月份,李某和丈夫组织5名偷渡者准备到香港非法打工,他们先以团队旅游的名义到公安机关骗取了《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办完后,由李某丈夫开车将5名偷渡者送到青岛火车站,他们乘火车抵达深圳,深圳方负责接头的人为5人办理了虚假的香港居民身份证,证件办完后,5人先持通行证进入香港,之后再用假身份证在香港打工。第一次成功之后,李某从中盈利1万元。
2010年10月,李某和丈夫再次召集了5人,同样以团队旅游的名义办理通行证,之后再凭借假身份证留在香港打工。一直到2010年年底,李某和丈夫用这种方式为14人办理了非法赴港打工,偷渡前,偷渡者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扣除疏通关系等花销,李某共从中获利2.8万余元。
民警根据线索掌握了李某和丈夫的作案手法,在他们准备继续进行偷渡前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李某组织多人偷越边境,侵犯了国家对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构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李某对此供认不讳,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获刑7年,并处罚金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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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煽动、串连、拉拢、策划、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国(边)境进行准备、制造条件的行为。例如,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交通运输工作;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拟定偷越国(边)境的具体行动计划;确定偷越国(边)境的时间、路线,指示偷越国(边)境的具体地点等。
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步行的方式陪伴偷渡者或者用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将偷渡者带出或者运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第一次偷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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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中旬
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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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薛家岛出发载
6
人偷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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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逞第二次偷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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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买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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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仰口出发载
24
人偷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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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