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归供销社所有,后租给个人
于明喜说,
加油站原本是海阳市行村镇供销社集体所有。但由于行村镇供销社常年资不抵债,2000年就将加油站租赁给了于明喜,期限到2017年8月11日。“我租赁之后,花了很多资金更新设备。”于明喜说,根据债权转移,他还为供销社偿还了银行贷款。“2004年,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供销社支付给我一定的资金,我个人不能牺牲这么多。”他说,根据2004年海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供销社应该支付给他个人本金和利息共52万多元。
“但供销社直到破产也没有支付给我。”于明喜说,他也曾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一直未执行成功。
供销社破产后,加油站被拍卖
于明喜说,2006年2月,海阳市人民法院宣告海阳市行村供销社破产,他没收到任何赔偿。
2008年4月8日,行村供销社破产清算组申请 ,鉴于于明喜为改造加油站投了大量资金,保留其经营资格,待财产拍卖后,由买受人接受并办理产权转移及其他手续。
2010年5月18日上午9点,加油站被拍卖。“孙立好竞买成功,成了买受人。”于明喜出具的竞买协议中显示,加油站“是否解除合同由买受人和租赁人协商,其解除原始租赁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于明喜表示,如果办理产权转移程序,孙立好应支付给自己补偿金 ,及供销社欠他的52万多元。
买受人回应
对方不交租金他“想拆就拆”
于明喜表示,拍卖之后,土地和房屋产权都归孙立好所有。“根据协议,如果孙立好想解除当年的合同,我们应该协商解决,他赔偿我一定的经济损失。”于明喜说,“但他没给我协商的机会,两年来一直用暴力解决问题。”于明喜表示,孙立好的目的就是让他无法经营,而两年多来,加油站确实无法经营。
针对此事,14日下午,孙立好表示,他竞买加油站成功后,成了买受人,土地和房屋产权都应归他所有。“他不交租赁费,地方是我的,我想拆就拆。”孙立好说。
对此,于明喜解释称,“他没来谈过。”“即使就是要交每年5万元的租赁费,前提也是加油站正常经营。”于明喜表示,但两年来加油站基本上无法经营。
律师说法
损害租赁人财产买受方应该担责
14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姚兴省律师。姚兴省律师表示,无论是租赁人和买受人双方之间有怎样复杂的财产关系,双方都应该协商解决,而不应该采用暴力手段。
“先不说他们之前的财产关系,就现在铲车
强拆加油站的问题,如果机器设施是租赁人的财产,买受方应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如果在强拆中造成对方人员受伤,买受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姚兴省律师说,破产产生的财产纠纷一般都很复杂。
姚兴省律师介绍 ,根据《竞买协议》,如果想终止加油站租赁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一切费用由买受方承担。“租赁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买受方赔偿其相应损失。”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