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
根据案件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
被判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
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因酒后驾驶与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肇事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属醉酒驾驶。公安局交通事故部门也认定,李某肇事后逃逸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负全部责任。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技术照片以及交通事故检验报告书、事故认定书等证明,法院当庭予以质证、认证。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对李某指控的罪名成立。
因李某认罪态度良好,且与受害者一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法院认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事实与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刑期起止日期为2013年3月中旬起至5月中旬止。
刑期出错
据办案人员介绍,李某在判决之前曾被先行羁押15天,但在刑事
判决书中,对李某判处拘役的两个月未将先行羁押的15天折抵刑期。负责审理李某一案的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意识到判决书中存在的刑期差错,随即撤回了原先的判决书,并纠正了判决书中存在的刑期计算错误。
已经被羁押15天,不该再拘两个月
虽然案件已审理终结,李某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检察机关公诉科的办案人员在收到判决书后,却找到了疑点。办案人员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李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刑事判决书中存在一处刑期计算错误。
据办案人员介绍,李某在判决之前曾被先行羁押15天,但在刑事判决书中,对李某判处拘役的两个月未将先行羁押的15天折抵刑期。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李某被羁押的15天应当折抵刑期,但判决时并没有折抵,“这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且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办案人员解释道。
针对这一刑期计算错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立即与法院的相关部门取得了联系,并依法发出书面《纠正审判违法通知书》。负责审理李某一案的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意识到判决书中存在的刑期差错,随即撤回了原先的判决书 ,并纠正了判决书中存在的刑期计算错误。纠正后的刑事判决书中载明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一日”。法院对李某判决的拘役期限由原来的2个月减至45天。
判决生效后,李某被关押至看守所。据记者了解,目前李某已刑满释放。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