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的 法院判决欠条有效

上面公司印章属实,而他是公司法人代表

2013-06-03 07:27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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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民周宝才先生向记者反映了一件事,在2010年初,他忽然收到法院传票,一位姓齐的女士起诉他欠钱不还,欠条上盖有周宝才公司的公章。但周宝才称自己没有跟齐女士借过钱,怎么会有一份欠条呢?经司法鉴定,欠条上的公章属实,但是签名并非周宝才本人,法院判决欠条有效

  欠条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的

  周宝才是青岛宝利公司的法人代表。对于借款的情形,齐女士表述:她的哥哥也在该公司担任股东,她通过自己的哥哥认识了周宝才。因为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周宝才向她借钱,同时承诺利息。2008年6月6日,两人在齐女士经营的饭店里,约定借款5万,期限1年,月息1000元。周宝才给了齐女士一张借据,齐女士当场给了他现金。借据是机打的,当时上面已经签了名,而且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但是青岛宝利公司借款后没有支付利息,而且到期后拒不偿还借款。于是在2011年5月19日,齐女士向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

  但周宝才却称根本没有借过齐女士的钱。看到欠条后,周宝才认为是诈骗,公司和齐女士不存在借贷关系,欠条是假的,特别是法人的签字。“我叫‘周宝才’,欠条上写的却是‘周宝财’,而且字迹也不一样。”提出异议后,青岛宝利公司申请对该借据进行司法鉴定。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作出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其中“‘周宝财’签名与周宝才本人书写的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借据上公司的印文确实出自青岛宝利公司印章。对于此结果,原告与被告均无异议。对于签名,齐女士表示,“不清楚为何签名不真实”。周宝才质疑道,如果是他自己将借据交给齐女士,那借据上的签名应是真实的,齐女士怎能不清楚。

  记者看到了该借据的复印件,最后的落款是“甲方(借款方):青岛宝利公司法人代表:周×× 签字:公章:(印鉴)乙方(贷款方):齐超英签字:齐×× 盖章:(印鉴)2008年6月6日”。

  法院判决欠条有效

  公章是由谁加盖的?周宝才不清楚,他说公章一直是由会计保管,但是在欠条日期之前的四五月份,因为要办理工商手续,公章被一股东带出公司一个月,但最后是齐女士的哥哥带回。

  2011年11月8日,李沧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借据生效。青岛宝利公司是以加盖公章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未在该借据上签字,只要青岛宝利公司加盖公章,该借据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青岛宝利公司自认公章由会计人员保管,而且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实存在盗用、伪造情形,故该借据能够证实齐超英、青岛宝利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周宝才不服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26日,青岛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份,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周宝才将5万现金转交给了齐女士。

  对于签名,5月29日,记者联系到了齐女士本人,她解释说:“白纸黑字的欠条在我这,如果我不借给他钱,他怎么能凭空给我欠条?他签不签字我都不管,他作为法人代表,当初是代表公司借钱,欠条上我不看名字,只看公章,它跟个人借钱不一样。”

  曾经代理过诸多类似纠纷案件的青岛律师郝华君认为,目前国内司法领域对于印章的认定方面存在一些瑕疵,有公司员工自行对外签合同,盖公司公章,代法人签字的案例也多见,如果证据确凿,在法律上一般会认定无效。“但是周宝才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借据造假,公章被偷,仅凭一家之言,公安机关是不会立案的。公章等于是公司的签字必须得到妥善保管,防止被私人利用。”记者 丁一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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