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5岁的董某与35岁的徐某还是恋人,2012年4月份却因一张借条对簿公堂。
徐某称:2010年1月21日,自己向董某出借10万元,并约定在2010年2月底前还清。自己多次要求董某还款 ,但董某拒不还款 。董某则称:“我和徐某原为
情侣,后来交往遭到徐某家人反对。我为了维护感情,才以书写
欠条的方式缓解徐某的情绪,但徐某并未向我支付过任何款项。”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借某拾万人民币,年前还清(2010年2月底前)。判决董某偿还徐某10万元债务并且偿还其利息。
董某不服一审判决,在2012年6月12日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对10万元款项的真实性没有确定,请求改判。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的证据不足。
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徐某欠款10万元,如果没有如期还钱,则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记者 寇峰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