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这个部门事难办,凭啥罚我?”日前,青岛纪先生把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告上了法庭,称计生局
罚款没有道理,自己结婚后找计生人员办证,拖拖拉拉不给办,结果生完孩子,马上来罚款。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支持纪先生,撤销计生局的罚款。
办个生育证,拖拖拉拉 2007年底,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北曲西社区的纪先生和妻子田女士结婚了,8个月后,他们有一个健康的儿子。纪先生没想到,他要为这个孩子耗费4年时间和
城阳计生局打持久战。
纪先生2007年12月11日和妻子登记结婚,妻子田女士老家是菏泽成武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成武县汶上集镇田楼行政村”。登记结婚的第二天,纪先生和妻子两人就来到纪先生所在的社区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纪先生说,当时计生办工作人员刘竹君给了他们夫妻俩一张“初婚未育未抱养收养子女”的证明,要他们回原户籍所在地盖章,计生办人员没有说其他事项,也没有告知他们要到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
2008年1月29日,纪先生夫妻把所需的盖章证明,交给了刘竹君。但是,交上去之后,一直没有发放生育证。纪先生等到5月份,找到城阳街道计生办主任纪峰丽,但纪峰丽表示自己没有权力给他们办理生育证,当时是刘竹君的工作出错了。当年5月5日,刘竹君给了纪先生他们一个答复,说让他们回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纪先生交给计生人员所要的证明材料之后,等了近5个月,不但没有发证,反而让他们回女方老家去办,这让纪先生有点摸不清头脑。
孩子一出生,跑来罚款 2008年8月1日,纪先生的孩子出生了。孩子出生后,城阳计生局做出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要求他们夫妻缴纳费用3921元,逾期不缴纳,每月还要缴纳抚养费用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纪先生不服,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罚款。城阳区人民法院在2010年2月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纪先生的请求。纪先生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请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城阳区法院再审此案。但是,城阳区人民法院随后又做出了维持原审判决的决定。纪先生最后又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始,青岛城阳区法院一审的结果是,纪先生属于违法生育,需要缴纳费用。
城阳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纪先生是城阳人,1999年和前妻魏女士判决离婚,他们有一个儿子,现在由纪先生抚养。后来在2007年12月底,纪先生又和田女士登记结婚,田女士户籍所在地为菏泽成武县汶上集镇田楼行政村。结婚次日,他们夫妻两人到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生育证,工作人员为他们发送了宣传材料。后来,田女士的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开具了证明,证明田女士初婚未育、未抱养收养子女。再后来,夫妻携带证明来办证,计生办人员此时发现田女士已怀孕,且户籍地是老家成武县,按照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该到女方户籍地办理,就告诉他们回女方老家办理。但是两人都没办理。
后来,城阳计生局对纪先生夫妻进行了调查。纪先生表示,当时城阳街道计生办人员第一次没说回女方老家办理,第二次才说要回女方老家。当时,纪先生打电话到妻子的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育证,但是对方说应该在结婚当月上报新婚申请办理生育证,现在没法办理了。
2009年5月9日,城阳计生局对纪先生夫妻的生育行为进行立案,处理意见为:按照相关规定,对纪先生征收社会抚养费3921元。认为“纪先生曾与前妻生育一胎男孩,2008年8月1日,与田女士又生育二胎男孩,但在妊娠前未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该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违法行为。”决定对纪先生违法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3921元,逾期不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最终判决:计生局错了 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争论的焦点有三个,一是这个孩子是否为二胎;二是城阳计生局是否应为他们审批二胎生育证;三是他们夫妻俩是否依法提出申请办理二胎。
法院最终根据相关法规,认为虽然田女士婚前未生育,亦未收养抱养子女,但纪先生与前妻已育有一子;故夫妻俩所生育的男孩应为纪先生的第二个子女。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法院还认为,纪先生夫妻没有在怀孕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生育证,所以构成违法生育行为。
纪先生不服,他又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法院,城阳计生局提出,社区计生办人员和计生局人员是两码事,社区计生办不具备办理
准生证资格,在职能上和计生局也没有隶属关系。纪先生夫妻也没有到计生局提出过申请,所以自己局判他们生育行为违法是正确的。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审判决定,城阳计生局应该撤销对纪先生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也就是说,法院认为计生局是错误的,支持纪先生的请求。法院认为,首先,纪先生夫妇符合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
其次,纪先生夫妇客观上无法回女方原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育证。法院可以确认纪先生夫妇在结婚后、生育前向社区计生办提出了办理生育证的申请,但当时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向其说明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生育证,而只是给他们一张空白初婚未育表。田女士之后回原籍办理初婚未育证明时,一并将户口从原籍迁出欲落到纪先生户籍所在地,但至今未能落户。以上因素最终导致纪先生夫妇客观上已无法再回到女方原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育证。
基于上诉原因,终审法院认为,城阳计生局在本案所具备的特殊情况下,对纪先生仍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欠妥,应予撤销。
记者 任波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