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6月28日讯(记者 刘雪莲) 记者28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医保合法权益和基金安全,自2013年7月1日起,参保城镇职工及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均须按规定出示本人
医保卡,经刷卡确认后方可办理。确需由亲属或其他人代办业务的,代办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参保人不得将本人医保卡交由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代存代管。
参保人还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qdhrss.gov.cn),在首页点击“个人查询”,凭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后,可查询本人的医保有关信息。如发现与本人实际医疗消费不符,可电话咨询或投诉。
咨询电话: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生服务热线12333、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社区处85763090、即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社区管理科88529058、平度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待遇支付科88366716、莱西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监督检查科66030512、胶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82205933、黄岛区(原胶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住院管理科86112903
投诉举报电话:青岛市社会 保 险 事 业 局 稽 核 处85781702、即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社区管理科88529058、平度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综合管理科88369172、莱西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监督检查科66030512、胶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82205933、黄岛区(原胶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稽核科8616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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