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雪松 通讯员 龚春) 近日,记者获悉,
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2004年11月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贾某与任某(已死亡)携带电瓶、变压器、铁丝等工具到同和街道(原白埠镇)孙家疃村村西一条机耕路上设置
电网过程中,任某不慎触碰到林某江、任某堂、林某敏(三人均已判刑)事先设置的捕兔电网,致其电击死亡。
2012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贾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贾某结伙私自设置电网,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受刑罚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王某、贾某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贾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孙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