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被撞死 莱西公路局代领30多万拒付家属

2013-07-18 06:02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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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9月18日,韩女士永远失去了自己的丈夫。张先生是莱西公路局的道路清扫工,2011年9月他在路上被撞倒,不幸身亡。莱西公路局积极替他从保险公司领出30多万的赔偿金。但莱西公路局却拒付给张先生的家属,并称是下班路上出的事故。那么,赔偿金应该属于公路局吗?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判决。

    清洁工马路被撞身亡

    韩女士的老公张先生受雇于青岛公路管理局莱西分局(莱西公路局),从事清扫道路的工作。公路局给他安排的工作任务是:负责204国道莱西收费站路段卫生。2011年9月17日下午4时许,据韩女士讲述,其丈夫在清扫道路时,被一辆无牌轿车撞伤,肇事轿车逃逸,张先生在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因治疗无效死亡。

    后来交警部门出具了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韩女士想起丈夫在公路局当清洁工,交了保险,后查清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意外医疗保险。于是,韩女士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资料,请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据韩女士讲述,此时就在韩女士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时,莱西公路局相关工作人员提出要求,要代为理赔,同时提出通过莱西公路局账户划拨赔偿款。

    韩女士看莱西公路局如此积极,于是就给莱西公路局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莱西公路局代为理赔并领取保险金。韩女士还有一个女儿两个儿子,他们四人都是张先生保险的受益人。在理赔的过程中,除了韩女士,还有她的三个子女都对公路局提出的要求同意了,表示授权莱西公路局代为理赔,领取保险金。

    2012年4月6日,保险公司将30多万元保险金汇到了莱西公路局的账户上。在丈夫去世半年之后,韩女士来到了公路局,要求取款。但是她发现,没有人给她钱。韩女士表示,莱西公路局说他们已经更改了保险受益人,意思就是说,张先生死亡后的赔偿金不属于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了,现在这30多万属于莱西公路局了。

    韩女士找到莱西市公路局,但是公路局不同意把保险公司赔偿的30多万元给她。韩女士无奈之下,提起诉讼,将莱西公路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莱西公路局立即返还保险金。2012年5月份,韩女士在诉讼过程又增加了一个请求,要求莱西公路局承担欠款利息,利率就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莱西公路局仍然坚持不给钱,提出的理由是,30多万赔偿金到账之后,莱西公路局曾多次要求韩女士来领取,但是因为韩女士自己的原因,张先生所有的保险受益人(张先生妻子及子女)不能同时到场,所以公路局没有把钱给韩女士。同时提出,张先生不是在道路清扫中受伤的,是在下班路上发生的事故。

    自相矛盾的辩词

    莱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莱西市公路局的辩词是自相矛盾的。

    审理查明,莱西市公路局在理赔过程中,取得了保险公司赔偿金30多万元,理赔过程中称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死亡。但现在又说员工不是在清扫道路中受伤的,是在回家的路上发生的事故。这明显自相矛盾,所以对于莱西公路局的辩词,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莱西公路局提出张先生保险受益人是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即张先生的妻子和三个子女,因为没有同时到场,所以公路局不给钱。对于公路局这种辩词,法院认为,莱西公路局收到保险金后,应及时将保险金交给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以慰藉张先生的死亡给亲人带来的心灵和精神上的伤害,至于保险金的分配问题,这是张先生的家人家务事,如何分配和莱西公路局无关。法院还查明一个情况,张先生的三个子女曾经出具证明,声明放弃赔偿金,所有赔偿金归母亲所有。书面声明书内容:父亲于2011年9月17日在从事道路清扫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去世,莱西市公路局作为用人单位为我父亲入有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医疗保险,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在此我们声明:属于我们的保险赔偿金份额全部归我母亲所有。法院一审判决,莱西公路局应该及时将保险金交付给韩女士等受益人,现韩女士的其他子女放弃了对保险金的继承,莱西公路局应该及时将赔偿金交付韩女士。同时要支付延期付款产生的利息。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莱西公路局并不同意付款,表示不服,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的宣判

    不愿拿钱的莱西公路局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又提出了一些新的理由。理由如下:一是原审认定张先生在清扫道路时被车撞伤,这个事实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不需法院审理查明;二是公路局在给保险公司出具证明时,写明张先生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从没认可张先生是在清扫道路中受伤的;三是张先生仅负责几百米路段,如有垃圾最多一小时之内可以清扫完毕,且现场有张先生所骑自行车,表明他不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另外还提出保险效力等问题。在庭审中,又提出来不应支付利息。

    二审中,法院认为除了张先生是否在清扫道路时发生事故外,其他一审中查明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莱西公路局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公路局应及时交付被韩女士,张先生在发生事故时是否在工作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案纠纷并不涉及该事实的认定。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要求莱西公路局立即支付韩女士应得的赔偿金30余万元。

    这笔赔偿金是否已经顺利支付,为何莱西公路局在一审判决后仍然坚持不付款,7月17日,记者多次拨打了莱西市公路局办公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 任波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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