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备战比赛时发病 法院判单位承担5万元损失

2013-07-29 07:2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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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利用午休时间进行跳绳训练时,宋女士当场晕倒,经诊断为脑出血压迫神经 。跳绳训练是为参加单位组织的比赛,宋女士认为自己是工伤,并将其单位青岛某纺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单位承担80%的责任,赔偿24万余元。近日,崂山法院审理认为,宋女士并非工伤,事件中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但单位应承担一定损失,一审判令该纺织公司分担宋女士的损失5万元为宜。

  午休跳绳发病晕倒

  为迎接妇女节的到来,去年3月初,青岛某纺织公司组织单位女工进行跳绳比赛。作为单位员工,宋女士自愿报名参加,并积极为这场比赛做准备。去年3月5日,离正式比赛还有一天,宋女士利用午休时间进行跳绳训练。几分钟后,她突然感觉头晕、手腿等部位麻木,并当场晕倒。随后,被送往青医附院,经诊断,宋女士为脑出血压迫神经。尽管经过治疗,但目前宋女士左侧肢体依然活动不利,前后花掉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0余万元。事发后,宋女士曾向单位索赔,但该单位给了1.5万元后便不肯再出钱了。

    不属工伤告上法庭

  事发后,经崂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认为,宋女士受到的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并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在跟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她将单位告上法庭。近日,崂山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上,宋女士表示,是单位安排其参加集体体育活动,单位应该负责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她认为单位应负80%的责任,赔偿24.6万元。

  对此,该纺织公司认为,参加活动是宋女士自愿报名,事发时间并非比赛当天,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公司认为,宋女士系因自身身体突发疾病,与公司是否尽到安保义务无关。

  单位承担5万元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纺织公司组织的跳绳比赛为自愿报名,且比赛时间为2012年3月6日下午。但是,宋女士是在3月5日午休时间进行跳绳训练,而跳绳这种一般性体育活动的运动方式和强度均为大众所熟悉,也不具有明显的危险性。因此,法院认为,作为跳绳比赛组织者的纺织公司,因无法预见到宋女士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其并没有运动风险的提示义务。

  同时,根据病例记载,宋女士在跳绳后感到头痛、恶心、左边身体发麻,并最终晕倒的原因是脑出血、高血压Ⅲ(极高危)。法院认为,宋女士自身的身体状况是导致其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而跳绳仅是诱因。作为成年人,宋女士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否适应跳绳的运动强度应当有一定的判断。事发后,纺织公司及时组织人员拨打120,并将宋女士送往医院抢救,主动垫付部分住院费用,没有耽搁治疗,鉴于此,法院认为,公司对宋女士遭受的损害后果并不存在过错。

  宋女士是在单位进行跳绳训练时遭受的损害,训练的目的是为参加单位组织的比赛。因此,法院认为,此案中原、被告均不存在过错,但依据公平责任原则,法院认为涉案公司应当分担宋女士的部分损失。最终,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以涉案公司分担宋女士的损失5万元为宜,因事发后公司已给付原告15000元,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单位再给付宋女士35000元。 记者 李保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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