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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钧 近日,“父亲陪9岁女童练摊遭围殴”。孩子家长与城管人员之间的是非,笔者不想多说。笔者感到不解的是家长田先生让女儿出来练摊的初衷。 据报道,田先生让女儿练摊的目的是进行社会实践,锻炼人际交往的能力。但未经批准占道经营是违法的,对此田先生心知肚明,还为了防止地摊被城管查抄,用A4纸打印了一张“请城管叔叔多多支持”的说明。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田先生作为监护人,不但不教育女儿守法,反而让女儿干违法的事情来进行什么锻炼,真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既意味着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保护,也意味着每个人都要守法。只是单方面强调自己的权利,无视自己的守法义务,恰恰是违背法律精神的。不能因为是小学生进行假期社会实践,占道摆摊的违法性质就会改变。也不能因为城管粗暴执法,就无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质。
孩子世界观、人生观正处在形成过程中,如果自小不是培养守法意识,而是让孩子觉得法律可以有例外,可以钻空子,那么等到大了,孩子还能敬畏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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