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禁传监控视频与网络反腐的抵触

2013-08-06 16:5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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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晏扬

  8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然而,随着次日网上爆出上海高院多名法官“集体招嫖”事件,有网友对该《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等规定提出质疑。河南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在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这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8月5日《大河报》)

  虽然严禁管理人员把监控视频放到网上传播、禁止在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摄像头时代”保护公民隐私之必需,但保护公民隐私与网络反腐、公民监督之间有某种内在矛盾,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势必会限制网络反腐、公众监督的空间和自由。保护公民隐私很重要,加强公众监督也很重要,当二者存在某种矛盾时,如何取舍?

  其一,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不应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不能为了曝光几个官员的不法行为,就将所有公民的个人隐私曝晒于阳光之下,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或“两利相权取其重”。上海多名法官“集体招嫖”被曝光后,很多人津津乐道于擅传监控视频之利,殊不知,如果不禁止擅传监控视频,不知有多少平民百姓的隐私权会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可能发生在每个人头上,包括那些津津乐道者。

  其二,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为了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的需要,可以考虑将官员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排除在隐私权之外。也就是说,当监控视频拍摄到官员的不轨行为时,如果不轨行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则不应禁止视频被公开曝光或在网上传播 。实际上,官员应该让渡一些个人隐私,即官员应比普通民众拥有较少的隐私权,这是保证公权力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样是“两利相权取其重”。

  此外,我们还有必要反思:如果正常的反腐渠道畅通无阻、体制内反腐足够给力、一些官员的不法行为无须通过监控视频曝光,那么,“禁止在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或许就不会引发公众的质疑和猜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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