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5日,平度市某镇居民张某在倪某的大棚帮忙,为其拉铁丝,下午5时左右,张某被弹起的铁丝崩伤左眼,致其左眼
失明,后经医院鉴定构成七级伤残。而倪某以张某义务帮工为由,拒绝对张某进行损害赔偿。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倪某赔偿原告张某各种费用共计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倪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0年4月,经张某申请,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办案人员多次传唤倪某,但倪某拒不到庭,同时以协议离婚为由,逃避法院执行。随后,经张某提供线索称倪某经营一家小卖部,法院立即对其银行存款进行查询,但并未发现有任何存款。鉴于以上情况,法院最终决定对倪某的住所进行搜查。经搜查,从倪某炕被底下搜出现金25000元,存款10000元,并从其家中搜出香烟120余条。
面对突如其来的搜查,倪某措手不及。后经平度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倪某最终答应履行全部赔偿义务,赔偿张某各种费用共计7万余元。
通讯员 陈静静 见习记者 于伟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