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子里,居民习惯养一只狗给家里看门,但往往在疏于看管的时候发生
恶狗伤人的事件,主人不得不赔偿伤者的损失,少则三五千元,多则七八万元,这样的事情发生的真不少。
出门找鸭子却被狗咬伤 2011年10月4日下午6时许,王女士出门寻找自己家里的鸭子,谁知在经过邻居徐先生的家时,徐先生家中的狗从大门底下钻出来 ,咬伤了王女士。王女士当即被送到了原胶南市中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是右上、下肢咬伤,住院7天,共花了医药费5860.52元。出院后,王女士又在海青镇卫生院治疗了几天,花了90.44元。狗主人徐先生曾想要和王女士调解,但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10月5日,王女士的丈夫到
黄岛区公安局海青派出所报了案。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先生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200余元。
藏獒一口咬成十级伤残 朱先生在黄岛区从事水产养殖,李先生是他的表兄弟,也在他这打工。李先生养了一只藏獒,平时没时间照顾就将藏獒放在朱先生的院子里喂养,朱先生对此也同意了。在朱先生养殖场北侧便是伤者刘先生的水产养殖中心,两家仅有一条路之隔。2011年2月的一天,朱先生有事外出,便将藏獒从院子牵出,拴在路北边马路的一个枯井边上,而这口枯井距离刘先生的养殖场门口很近。
当天中午,刘先生的哥哥来看他,两人聊完天后,刘先生送哥哥出门。谁知拴在枯井边的藏獒突然跳起,冲着刘先生的胳膊就是一口。事后刘先生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后经鉴定,藏獒这一口造成了刘先生十级伤残。刘先生索要医药费,李先生同意赔偿,但赔偿金额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刘先生认为这件事朱先生也有责任,因此将两人都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7.7万余元。
究竟怎么确定朱先生和李先生的责任?法官告诉记者,“由于藏獒平日里由朱先生饲养,藏獒属于烈性犬,也是禁养犬,朱先生违反规定进行饲养。朱先生应该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李先生同样违反了禁养烈性犬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取得养犬登记证,他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近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先生需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刘先生7.5万余元,李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 赵丽云 本报通讯员 丁德振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孙瑶瑶]